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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販賣業者應於營業場所張貼飲酒勿開車等警示

2024-09-06 | 頭版新聞, 健康養生, 生活娛樂, 綜合新聞

【記者張德欽、張珊瑜、張祐瑄、張耿慈/南投報導】為保障民眾飲酒安全及保護青少年身心健康,依菸酒管理法第35條規定,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飲酒勿開車、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之警示圖文,希望藉由販賣業者善盡社會責任,提醒民眾酒後不開車、未滿十八歲禁止飲酒,並不得販賣酒品予未滿十八歲者,以降低飲酒所造成的社會成本。違反上開規定之酒販賣業者,依菸酒管理法第5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縣府籲請酒品販賣業者,對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應明顯標示最新警示圖文,以免遭罰。如需要警示圖文範例可至財政部國庫署網站http://www.nta.gov.tw/業務導覽/菸酒管理/菸酒管理業務/菸酒業者申請須知及書表下載。【南投縣政府廣告】

圖文:酒販賣業者應於營業場所張貼飲酒勿開車等警示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