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府經發局說明,此案前於111年10月26日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市府二審判決市府勝訴,台開公司應給付台中市府2,905萬3,560元及相關利息,因判決金額未採計大里工業區結餘款加計利息等金額,與市府訴求差異過大,故於111年12月7日向法院提起上訴,並經最高法院113年4月24日判決上訴有理由並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依據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2月16日宣判主文,原判決關於駁回市府後開第二項的訴訟(即請求台開公司返還大里工業區開發合作案之結餘款)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的聲請,暨訴訟費用的判決均廢棄。台開公司應給付台中市府1億6,041萬8,364元,及自民國105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另針對判決所命給付部分,於市府以5,347萬3,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台中市政府與台開公司間精密一期結餘款、代辦費、台中工業區護坡地及三工業區等4件訴訟案業經法院判決本府勝訴,截至今年12月16日止台開公司須給付市府結餘款及代辦費加計利息約29億餘元,市府已委託律師持續查調台開公司資產及辦理強制(假)執行作業,依法追回台開公司所有應給付款項,維護台中市民及市府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