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鼓勵或提倡飲酒。
三、以兒童、少年為對象,或妨害兒童、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五、暗示或明示具醫療保健效果之標示、廣告或促銷。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另依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標示警語時,應至少以版面百分之十連續獨立之面積刊登,且字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二分之一,另標示警語所用顏色,應與廣告或促銷版面之底色互為對比。酒之廣告或促銷行為如違反上開規定者,依菸酒管理法第51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菸酒管理法相關法令規定請逕自財政部國庫署網站http://www.nta.gov.tw 查詢或洽詢南投縣政府財政處金融及菸酒管理科,洽詢電話049-2243741。【南投縣政府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