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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閃光號誌路口之燈號規定,保 護 你我他

2026-08-19 | 頭版新聞, 健康養生, 生活娛樂, 綜合新聞

【記者張德欽、張珊瑜、張祐瑄、張耿慈、趙宏進/中市報導】鑒於國內常發生駕駛人行駛閃光號誌交岔路口時 發生 交叉 碰撞 事故,臺中市 交通事件裁決處 在此 提醒各 位 用路人 須遵守 相關標誌、標線及號誌之 規定 ,以避免 個人之 生命及財產遭受損害 。
《交通規則及違規罰鍰小百科》:一、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第1項有關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下:(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8款之規定,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停標字或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廣告】

圖文:遵守閃光號誌路口之燈號規定,保 護 你我他。(圖/取至交通安全入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