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循現行的刑事司法制度,我們藉由國家採用刑罰制裁的方式,對於犯罪的行為人做出懲罰與矯治,期望建立一個和諧與公正的社會。
但,衝突和傷害真的弭平了嗎?行為人是否會因為受到刑罰,而認知到自己行為的錯誤,產生愧疚感與同理心,願意承擔責任作出賠償,不再重蹈覆轍?被害人因為犯罪造成的損害與傷痛是否在行為人受到刑罰後得到撫平,而減少因為被害產生的負面影響,找回對生活的自控感,不再對犯罪感到害怕,消除心中的積怨與憤恨?
司法是為了解決紛爭,是守護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但大眾不知道的是,司法其實有不同的面貌。除了著重犯罪懲罰與矯治的主流「應報式司法」,還有一種叫做「修復式司法」,希望透過修復程序,達到真正弭平衝突和傷害的效果。
小育(化名)、小敏(化名)、阿銘(化名)彼此間因土地買賣產生對社會的不信任感而有憤怒及害怕的心理,憤而提出詐欺告訴;本署經由修復過程,雖然無法立即解決當事人間需求,但在對話會議進行中「關注被害情感」、「尊重當事人自主性」雙方經過充分的溝通,表達事件對自己的影響及感受,緩解因事件產生的負面影響,無論是對人的不信任感,或是憤怒、害怕、愧疚與自責等情緒與想法,讓雙方在情感上達到療癒的效果,在會議結束後達成協議、握手言歡,舒緩彼此緊繃的神經,暫時放下心中的大石。
自1970年代開始,修復式司法理念在歐美紐澳等國家興起,我國從2010年開始由法務部開始推動,其後於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將修復式正義法制化,並陸續將修復式正義入法。
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是一個訴訟外解決紛爭的機制,為因犯罪事件受到直接影響的人們,提供一個談論犯罪及說出自己感受的平台,藉由修復程序給予被害人走出創傷的支持,也讓加害人充分認知到自己的行為帶來什麼破壞,搭建起各方對話的橋樑,聚在一起共同處理犯罪後果,為犯罪事件作一個小結,踏出人生的下一步,轉化衝突的能量成為社會復原力。
南投地檢署長期致力於實踐修復式司法的核心價值及目標,希望借助更貼近當事人對刑事司法制度期待的修復式司法,堆砌大眾對司法的信賴,並努力推廣,讓修復式司法成為人們解決紛爭另一途徑。
自犯罪事件發生後,進入偵查、審判、執行、觀護或更生保護等各階段皆可聲請修復式司法。經過轉介及評估後,由中立的修復促進者來進行,促進者在對話前會和各方當事人個別見面會談,讓當事人做好充分準備,在面對面進行對話時則扮演讓各方都能放心說話的主持人角色。程序的進行以自願、尊重、平等、安全及保密為原則,尤其是當事人的自願參與,整個修復過程中也可以隨時表示不再參與,也並不會強迫當事人道歉或原諒,站在中立的立場,尊重任何一方、公平對待。如有相關需求及疑問請撥打049-2242602轉接2715諮詢。
圖文:解決紛爭的另一途徑 修復式的司法正義,張德欽社長特別肯定讚賞南投地檢署的修復式司法個案管理員芷若所領導的團隊、用心積極造福地方,受到社會各界人士掌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