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事實摘要:曾振炎為南投縣第20屆縣議員選舉第1選舉區之候選人(已當選),於民國111年10月下旬某日,交給友人許oo新臺幣5萬元,由許oo為其買票,許oo再透過劉oo、林oo,以每票500元之對價為曾振炎買票,買票交付賄賂對象共計8戶。另曾振炎於111年10月下旬某日,自行以每票500元之對價向選民吳oo及其同住家人吳oo買票。
判決理由摘要:一、曾振炎坦承所有的犯行,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依據曾振炎的自白、證人許oo、劉oo、林oo等人的證述、扣案賄款等卷證資料,認定曾振炎交付賄賂犯行明確。又曾振炎於偵查中自白全部犯行,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前段減輕其刑之規定,依該規定對曾振炎,減輕其刑。
二、審酌曾振炎於本次選舉前為議員,卻以行賄方式圖謀勝選,嚴重妨害選舉投票之公正、公平與純潔,並危害國家發展及民主政治之健全。其犯後雖坦承犯行,然而曾振炎主導本案,所為賄選層級已達縣議員層級,影響層面較廣,並審酌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素行,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褫奪公權5年,並就本案賄款宣告沒收。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兼受命法官陳宏瑋、陪席法官陳育良、蔡霈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