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彰化分署指出,陳男出資經營豪嘉公司持股99%,於91年4月起至99年12月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明知豪嘉公司於欠稅年度後仍持續有營業收入卻故意不繳納,反而將95年度盈餘117萬餘元全數分配予股東。國稅局於96年2月間將稅單送達後,陳男陸續提領豪嘉公司的銀行帳戶存款93萬餘元,並將高達美金48萬餘元(折合當時新臺幣約1,582萬餘元)匯出至紐西蘭、澳洲,用以支付購買牛肉的貨款,提領及匯款金額合計1,675萬餘元,卻拒不繳納欠稅。陳男又於94年11月間接手原由宜蘭羅東人所經營的「旺○食品有限公司」,後更改名稱為「國○食品有限公司」,找來人頭登記為負責人,陳男則隱身幕後擔任實際經營者,於99年間將國○公司占有實則為豪嘉公司所有的機械設備、冷凍倉儲等生財器具,以國○公司名義出售予其他往來業者,致使豪嘉公司資產被脫產掏空,出售得款320萬元由陳男受領後不知去向,而豪嘉公司因自行停業半年以上,遭經濟部於99年12月底廢止公司登記。此外,陳男於101年2月間重操舊業另起爐灶以其胞妹為人頭另開設「豪○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憑恃其多年累積經驗及人脈資源,又繼續經營冷凍食品批發業,公司財務及營運皆由陳男實際掌控負責,顯見陳男有能力處理豪嘉公司的欠稅卻屢稱已高齡70餘歲無工作能力且生活經濟狀況不佳為由故意擺爛不繳。
彰化分署行政執行官積極調查事證抽絲剝繭分析案情後,認定陳男符合「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財產有隱匿及處分之情事」的聲請管收要件,於110年9月23日向彰化地院聲請管收陳男,卻遭法院以管收原因距今時日久遠,且無法判定豪嘉公司現有履行能力,以無管收必要為由駁回聲請,之後再向臺中高分院提起抗告程序又被駁回,行政執行官把握所剩不多的執行期間鍥而不捨續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程序,經最高法院於111年11月24日廢棄原裁定發回臺中高分院,終於112年3月1日經臺中高分院裁定准予管收陳男。因陳男住在臺中市和平區,經彰化分署派員於本月25日星期六補班日會同臺中分署執行人員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警員前往陳男位於臺中市和平區東關路的住處拘提陳男,惟因陳男仍以現無能力繳納,亦無法提出具體清償計畫,遂於當日下午5時許解送彰化看守所執行管收陳男。
彰化分署表示,為確保國家公法債權的實現,彰顯展現公權力,對於積欠近15年稅捐債務的陳男故意脫產拒繳欠稅的惡行,彰化分署必將善用法律賦予的強制手段窮追不捨強力執行,持續對陳男祭出拘束人身自由最嚴厲的管收程序,不放棄任何可能追償的機會,以維護稅捐的公平正義。
圖文:肉品公司欠稅多年 老董擺爛脫產拒繳 彰化分署祭出管收追稅到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