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兆民於104年度財產申報時,已善盡據實申報義務,僅因為未將其配偶之股票融資債務填寫於債務欄,即遭監察院認定其故意申報不實,逕行裁罰32萬元。
歷經3年纏訟,本案於今年8月間經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認定,朱兆民在桃園地檢署檢察長任內,進行104年度財產申報時,已將其配偶名下「上證2X」及「滬深2X」證券之股票據實填載於財產申報表。並將股票名稱、所有人、股數、總金額、融資、融資銀行均據實填載申報表內,並且提供於臺灣集中保險結算所之「各專戶客戶餘額表」引為附件,供監察院查核。
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認定朱兆民『誠實申報』,且無任何隱瞞情事,不具可罰性,判決朱兆民勝訴免罰!監察院亦決定對於本案不予上訴,本案就此定讞。
圖文:格式不符非漏報,前檢察長司法鐵漢朱兆民『誠實申報』勝訴免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