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查,該車平時係由車主男友駕駛使用,日前因為嚴重超速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經以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及第4項告發,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當事人事後接獲罰單將車牌繳交監理單位後,因苦於代步車輛無牌照難以上路,便前往網路賣場購買客製壓克力前後車牌,車牌號碼亦是選擇與原車相同。此次因多次停放於道路遭民眾檢舉,經草屯警方積極查獲後,不僅車輛遭移置保管,本身亦須受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12條第4項告發,需罰新臺幣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還因涉嫌偽造特許文書罪遭移送法辦,可謂得不償失。
草屯警分局分局長劉千祥表示,車牌屬行車許可憑證,兼具公文書性質,屬「特種文書」,懸掛假車牌駕駛行駛上路或停放道路即屬違法,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告發外,更涉嫌偽造特種文書罪,將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9,000元以下罰金,本分局已針對偽造、變造車牌等不法行為加強查緝,呼籲民眾千萬勿以身試法。
圖文:民眾網購壓克力車牌懸掛 草屯警依偽造特許文書罪偵辦。
民眾網購壓克力車牌懸掛 草屯警依偽造特許文書罪偵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