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投地檢署說明如下:一、 事實要旨:歐○○係址設南投縣名間鄉「○○國際茶葉」負責人,許○○為址設南投縣名間鄉「○○遇見茶有限公司」(下稱○○遇見茶公司)負責人,2人為夫妻並共同經營,羅○○則受僱於歐○○。歐○○自110年9月間起至111年5月31日遭查獲止,向不知情之陳○○購入產地為越南之境外茶葉後,在南投縣名間鄉之「歐○茶行」及「正○茶行」後方倉庫及○○遇見茶公司等實際營業地點,由羅○○將該境外茶葉置入外包裝標註為「華崗高冷茶」、「大禹嶺茶」、「大禹嶺高冷茶」、「大禹嶺」、「天池」、「天池高冷茶」、「福壽梨山」、「福壽梨山茶」、「龍鳳峽高山茶」、「杉林溪」、「阿里山」、「玉山高山茶」、「梨山茶」等臺灣產地之真空袋內,復由歐○○、許○○分別透過臉書、蝦皮購物、LINE通訊軟體等網站通路,刊登販售臺灣茶葉之廣告,致不特定消費者陷於錯誤,誤認所購買者為臺灣產地之高山茶葉,而向被告歐○○、許○○以每臺斤新臺幣1000元至1800元不等,購買茶葉並支付貨款,後由羅○○負責將包裝後之茶葉出(寄)貨予消費者,被告歐○○等3人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140萬4443元。
二、 所犯法條:刑法第 255 條第 2 項之販賣虛偽標記之商品罪、同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3 項之 3 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9條第 1 項有同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7 款之販賣攙偽食品
等罪嫌。
南投地檢署轄區為我國優良茶葉重要產區,更是加強打擊境外茶混充臺茶重點地檢署,對於以境外茶混充臺茶案件積極偵辦、從嚴訴追,以維護臺灣茶農之心血結晶。本署再次呼籲業者茶商謹守企業誠信,絕不違法以境外茶混充而損及臺茶品質與商譽,保護愛好臺茶之廣大消費者。
圖文:張德欽社長特別肯定讚賞南投地檢署檢察長黃元冠所領導的團隊、用心積極造福地方,受到社會各界人士掌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