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彰化分署指出,58歲的羅男擔任義務人公司負責人,實際經營掌管公司業務,自111年起對公司應負擔員工的勞保費、勞工退休金及健保費等拒不繳納,於執行過程處心積慮將公司資金移轉挪用,卻未主動繳納積欠款項,其抗繳心態及阻礙國家公權力執行之行為至為明顯。行政執行官查得公司於111年8月25日與第三人就給付工程款事件成立調解,羅男並於同年9月8日依照上開調解內容,以公司負責人身分簽收第三人給付之500萬元支票,然羅男卻未用以繳納所欠,反而轉讓予由其子擔任負責人之他公司,於同年月12日提示兌現上開支票。且公司於110年至111年間營業銷售金額合計約1,300萬元;公司於110年時仍有諸如挖土機、鏟土機、貨車等財產,財產目錄預留殘值合計為94萬2,043元。日前,羅男經彰化分署拘提到案,惟羅男除曾交出其中二台小貨車供拍賣外,對於上述變賣公司資產及500萬元支票資金流向均無法清楚交代,因此認定羅男所為已符合「顯有履行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的管收事由,遂向彰化地方法院聲請管收獲准。
因羅男無法於當天完成分期繳納提供擔保程序,只能先進看守所管收,羅男被管收後其子女不忍父親受此牢獄之災,旋於隔日積極與彰化分署連繫請求分期繳納,於第三日一早即至彰化分署簽訂分期償還方案,除當場繳納40萬元並由其子擔任擔保人外,更提供其子彰化縣田尾鄉透天厝所有權狀作為擔保,羅男終於可以回家團圓,不必繼續在看守所忍受炎熱酷暑的煎熬。
彰化分署呼籲行政執行案件義務人於收到傳繳通知後,即應自動繳納而無待公權力強制執行,切勿心存僥倖,任意脫產意圖規避執行,以免遭受限制出境、出海及拘提、管收等強制處分,得不償失。彰化分署也特地呼籲民眾,如民眾接獲本分署傳繳通知,切勿自行認定是詐騙集團所為,棄置不理;如有疑慮,民眾可自行上網查詢本分署電話號碼,撥打電話 與承辦人員連繫,誠實繳納公法上稅費,勿心存僥倖,杜絕詐騙!
圖一:彰化分署拘提羅男實施詢問。
圖二:羅男子女到場簽訂分期償還方案。
累欠勞健保費百萬不繳 兒子救援老爸回家團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