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衛生局局長陳南松呼籲食品業者,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有效日期,應依據 實際製造日期起算或原食品材料之有效日期進行標示,如有標示不實,屬違反 食安法第28條規定,依同法第45條可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違規產品則 須依食安法第52條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屆期未遵行 者,沒入銷毀之。
局長陳南松也提醒民眾,選購時須認清食品中文標示,切勿購買來路不明的商品。民眾如有食品衛生安全問題及消費疑義,可電洽本局服務專線 049- 2231994。
南投縣政府衛生局針對巴西輸入蛋品稽查結果。
南投縣政府衛生局針對巴西輸入蛋品稽查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