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防局補充說明,新光三越氣爆事件已於2月14日開立行政處分書,依違反消防法第13條第3項規定,未於施工3天前完成施工中防護計畫提報規定,依消防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處場所管理權人最高30萬元罰鍰。另外火警受信總機12樓探測器(包含瓦斯漏氣檢知器)訊號因施工被屏蔽,造成迴路異常、自動灑水設備12樓末端查驗閥壓力不足,均違反消防法第6條第1項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維護規定,依消防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處場所管理權人最高30萬元罰鍰。
圖文:議員關心新光三越是否有新事證 中市消防局長:相關事證皆已列於調查鑑定書、尊重司法調查不宜公開。
議員關心新光三越是否有新事證 中市消防局長:相關事證皆已列於調查鑑定書、尊重司法調查不宜公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