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統計自修正作業程序實施後,雲林縣警察局48小時內已強力取締毒駕6件6人,展現警方防制毒駕、維護用路人安全之決心。
另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修正條文,已將毒駕等公共危險犯罪納入得聲請羈押範圍,警方針對涉犯毒駕且有反覆實行之虞者,於現行犯逮捕後,將依法蒐證並建請檢察官聲請羈押,避免毒駕危害再次發生。
警方呼籲,毒駕是道路上的隱形殺手,嚴重危害民眾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警方將持續結合路檢、巡邏及交通稽查勤務,強化高風險時段、路段與可疑車輛攔查;駕駛人切勿心存僥倖、害人害己,民眾若發現疑似毒駕或危險駕駛情形,請立即撥打110報案,共同維護道路安全。
圖文:雲警取締「毒駕」零容忍 48 小時內強力取締毒駕 6 件 6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