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拘提韓某等9人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韓○○、張男(58年次)、黃男(74年次)、許男(70年次)等人,涉嫌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持有具殺傷力之子彈、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共犯、證人及逃亡之虞。於113年7月17日晚間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其中張○○、黃○○於18日凌晨經法院裁定羈押禁見,韓○○、許○○則因法院認為無羈押之必要,分別予以具保20萬、5萬;被告陳女(62年次)、王男(70年次)、林男(64年次)、林女(70年次)等人,經檢察官訊問後,涉嫌恐嚇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之必要,分別命以5萬至50萬元不等之金額具保。有關韓○○經法院裁定具保部分,雲林地檢署署認為裁定有失當之處,將提起抗告。
本案為雲林地檢署莊珂惠檢察官自112年起,強力查緝雲林地區農地遭回填廢棄物案件,偵辦過程發現多名土尾業者於雲林地區回填廢棄物期間,遭代表會主席韓○○及其小弟張○○、黃○○、許○○恐嚇。韓○○等人明知土尾業者係在半夜從事回填廢棄物之不法犯行,韓○○竟欲強勢介入麥寮地區廢棄物回填之版圖,利用土尾業者為恐遭查獲之心態,夥同張○○、黃○○、許○○等人,脅迫每位土尾業者每日須支付6000元至9000元不等,俗稱照水的保護費,如有不從者,即進行恐嚇、傷害犯行,甚至率眾包圍土尾場,阻礙土尾業者作業,以此方式進行恐嚇取財犯行,。
雲林地檢署檢察長戴文亮呼籲:嚴辦「黑、金、槍、毒、詐、妨害綠能、破壞國土等重大犯罪」為政府之打擊不法政策,恐嚇非法業者亦屬不法,本署與司法警察將持續強力掃蕩、嚴查不法,維護社會法治,也籲請民眾勇於檢舉不法。
圖文:雲林地檢署偵辦韓姓代表會主席 涉嫌恐嚇取財等案件。
雲林地檢署偵辦韓姓代表會主席 涉嫌恐嚇取財等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