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彰化分署胡主任執行官天賜表示,劉姓義務人(男,52歲)目前在北部工作,自109年起有3次酒駕被警方查獲的紀錄。前面2次酒駕分別在新北市及桃園市被警方查獲,雖然未達公共危險罪(酒精濃度低於0.25)的標準,但也分別被裁罰了共15萬元(第1次3萬元,第2次12萬元)的罰鍰,他的汽車駕照也因此而被吊銷。結果劉姓義務人在109年12月間仍然在新竹地區繼續酒駕,而且這次被查獲酒精濃度已經超過0.25%,當場因為5年內第3次酒駕被裁罰21萬元。另外又因公共危險罪被移送到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偵查,最後檢察官對他進行緩起訴,命他必須支付公庫6萬元。
胡主任表示,劉姓義務人雖然繳納了檢察官緩起訴的6萬元,但並未繳納上述的交通罰鍰。因此被新竹區監理站於今年10月間將15萬元的裁罰案件(因為一罪不二罰的原因,原先所裁罰的21萬元必須扣掉他在地檢署已繳納的6萬元)移送到彰化分署執行。彰化分署開始執行並調查後,發現他在北斗鎮的住所登記在他的名下,因此在10月26日查封登記他名下的不動產,準備進行拍賣。劉姓義務人發現自己的房子可能不保,立即於11月底繳清所欠的15萬罰鍰。彰化分署也隨即在110年11月30日發函撤銷查封登記,並於110年12月3日親自將撤銷查封函文送到他在北斗的住處。
彰化分署表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自110年11月15日起至111年1月28日止,對於交通事件罰鍰及國道通行費案件,正進行為期2個月的加強執行專案。彰化分署則以這位劉姓義務人的案例呼籲社會大眾,酒駕不但會被裁處高額罰鍰、要被吊銷駕照、要入獄服刑,甚至連自己的房子都有可能被賣掉,請別以身試法。
圖文:酒駕吊照仍再酒駕遭罰21萬卻只繳6萬 見「查封登記」立刻全繳清–彰化分署呼籲酒駕真的划不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