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常見爆竹煙火使用違規態樣如下:1、持有未附加認可標示與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於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未陪同者,可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2、囤積達管制量以上爆竹煙火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達管制量30倍以上爆竹煙火,可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3、未於規定時間施放煙火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消防局呼籲民眾施放或販售爆竹煙火均應遵守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爆竹煙火應貼有「認可標示」並不得「超過管制量」,及「每日下午十時至翌日六時前不得施放會產生笛音或爆炸音之一般爆竹煙火或特殊煙火」,違反者除罰鍰外並扣留或沒入現場爆竹煙火,請民眾配合,切勿違規受罰,共同維護公共安全及安寧。
圖文:消防局呼籲民眾施放煙火「每日下午十時至翌日六時前不得施放會產生笛音或爆炸音之一般爆竹煙火或特殊煙火」。(記者吳三伯攝)
為維護中秋國慶期間公共安全 加強爆竹煙火宣導及查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