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違反強迫入學條例規定,凡6歲到15歲的適齡學童,如果應入學而未入學或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如果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而仍不遵行者,由公所處學童法定代理人100元銀元(即新台幣300元)以下罰鍰。通常會被處罰的學童家長,往往是疏於管教,導致學童缺乏上課學習誘因逃課。至於因家長個人因素而不讓學童就學而受罰者,則屬特殊的案例。
鹿港鎮公所在今年8月間移送一批違反強迫入學案件,彰化分署在調查後,發現其中一件案例非常特殊。這
彰化分署立案審查時,發現這個案件有其特殊性,不能用一般的執行程序來辦理,應再深入瞭解義務人家庭背景及學童的求學情形,以協助提供A學童有正常就學希望。因此,就由胡主任執行官天賜率同書記官到先前A就讀的國中進行訪談,經由該校黃校長及輔導老師說明,讓分署瞭解到學生家庭狀況與其在校的學習情形,同時也得知學童本身是聰穎認真且有就學意願,問題在於母親的個人因素所造成。從校長口中也得知經由該校的努力輔導,A也順利考上彰化某間中學剛入學,並已結束寄養與B同住了。
得到這寶貴訊息,胡主任執行官又再度率同書記官到A剛就讀的中學訪談,該校蕭校長表示,A到該校就讀才3天,B又以A有蕁麻診的原因,讓A請假在家。該校正要啟動關懷機制到他家中瞭解實情。為了讓學校能更名正言順的與B進行溝通,胡主任也提議由彰化分署愛心社幫B繳納本案罰鍰,並請校長於前往家訪時代為將繳納收據轉交給B,校長也欣然同意協助。彰化分署即聯繫鹿港鎮公所,由胡主任代表以彰化分署愛心社的名義代B繳納本案所欠的罰鍰,在公所連秘書協助下很快就順利繳納結案。胡主任隨即再度回到中學,將繳納收據及備妥的秋節禮盒一份,請蕭校長在進行家訪關懷時一併轉交,同時也請代轉達分署秋節關懷之意。
彰化分署愛心社成立於民國108年11月,是由彰化分署謝道明分署長所發起,由所有執行同仁自由樂捐一定金額所成立的愛心社團。這個社團成立宗旨是進行愛心關懷,當該分署執行人員在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過程中發現有弱勢義務人有關懷的必要時,就會由該社團進行愛心關懷,成立迄今已累計關懷4個弱勢義務人,已捐出1萬4千元。
圖文:愛心代繳「違反強迫入學」罰鍰 提供學童正常就學希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