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衛生局陳南松局長表示,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之耐熱溫度會因為不同規格 或不同加工方式有所不同,當產品發生破損或裂痕應立即更換,以確保安全與健康。食品器具、容器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其為2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原產地(國)。 六、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陳南松局長提醒食品容器具販售業者,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產品應於最小販賣單位的包裝或本體上標示,例如製造業者以整箱型式販賣予中盤商業者,於「箱」上標示即可;中盤商拆箱後,以袋裝產品轉售予下游業者,則至少應於「袋」上進行標示;且前述標示均應具顯著性,使消費者能安心選購! 民眾如有食品衛生安全問題及消費疑義,可電洽南投縣政府衛生局服務專線 049-2231994。
圖文:南投衛生局 112 年食品容器具抽驗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