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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地檢署偵辦編號37568臺灣黑熊遭獵殺 起訴田姓等3名被告

2022-09-21 | 綜合新聞

【記者張德欽、張珊瑜、林進殿、趙志剛/南投報導】南投地檢署檢察官指揮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六大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南投憲兵隊偵辦被告田○川、馬○威、馬○吉等3人涉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犯罪事實略以:田○川與馬○威係祖孫,田○川與馬○吉係父子,馬○吉係馬○威之叔叔,3 人均為布農族之原住民。田○川、馬○威在南投縣仁愛鄉武界產業道路投 71 線 11.2 公里處搭設有狩獵工寮(X:252117,Y:2645203),並在該處獵徑設置多個鋼製吊索陷阱(俗稱山豬吊)狩獵。田○川於民國 111年 5 月 6 日凌晨 5 時許,攜帶未經申請許可具殺傷力之自製獵槍 1 支與馬○威前往上開獵徑狩獵。
(一)被告田○川、馬○威所為,均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之規定,涉犯同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1款、第 2 款之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刑法第 354 條毀損等罪嫌。
(二)被告馬○吉所為,係犯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之規定,同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1 款、第 2 款之教唆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本件經指派鄭文正檢察官(已調任彰化地檢署)指揮偵辦。經警方循線查獲被告田○川、馬○威涉有殺害臺灣黑熊重嫌,並扣得疑似自製獵槍 1 支、鉛彈、手機等物品。鄭文正檢察官迅於 5 月 12 日就自行到案之被告田○川、馬○威訊問後,認被告2人涉嫌非法獵捕、宰殺保育類動物及破壞上開衛星頸圈等犯行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毀損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滅證或串供之虞,惟無羈押必要,均予以交保 3 萬元,並進行密集偵查。被告田○川、馬○威雖坦承部分犯行,然就具體案發過程則辯稱渠等係因擔心遭到黑熊攻擊才開槍射殺,並主張緊急避難以免責等語。對此,承辦檢察官認有深入調查並釐清真
相之必要,經翔實調查且業已確認當時並未存在緊急危難,謹說明調查過程及認定依據如下:
(一)由臺灣黑熊前曾陷入鋼製吊索陷阱情形,判斷其中本案鋼製吊索陷阱後極難脫逃:被告田○川、馬○威等人於偵查中均坦承知悉臺灣黑熊當時業已陷入鋼製吊索陷阱。而本案臺灣黑熊前於109年間亦因在臺中市和平區東卯山區,誤中鋼製吊索陷阱而無法逃脫,經東勢林管處與特有生物保育研究中心野生動物急救站人員前往救援方得脫困。
(二)承辦檢察官親身前往現場勘查,實地感受當時地形、地貌及行為人與臺灣黑熊之相對位置:鄭文正檢察官親自前往臺灣黑熊誤中鋼製吊索陷阱之現場勘查,且發現臺灣黑熊誤中陷阱後所處位置位於2公尺高之岩壁,站立位置狹窄無法離開;而被告田○川、馬○威係從下方沿獵徑往上行走見臺灣黑熊誤中陷阱,2人與臺灣黑熊間距離尚有山澗相隔約6公尺遠,且有低垂茂密樹枝葉遮掩;又被告田○川、馬○威於偵查中自承發現臺灣黑熊時,臺灣黑熊是背對2人,且未發現有人接近亦未有攻擊行為,堪認當時臺灣黑熊並未對被告2人有立即造成生命、身體傷害之威脅。
(三)以科技偵查手法對扣案手機為數位鑑識,由手機內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等客觀資料,掌握整體行兇過程及犯罪參與人而還原真相:警方就相關扣案手機進行數位鑑識,且依通訊軟體資料截圖內容顯示:被告馬○威、馬○吉相互於 111 年 5 月 6 日凌晨 5 時 43 分、45 分、47 分、49 分、54 分、55 分許,以 LINE視訊通話,由數位鑑識所得內容,可發現當時被告等人發現臺灣黑熊後之處理時間餘裕,並無急迫情形。且進一步發現,被告馬○吉雖不在現場而仍透過通訊方式教唆被告馬○威行兇,進而掌握整體行兇過程及全部犯罪參與人,終使真相還原。
本案經檢察官依法密集偵辦以釐清案情並還原現場真相,本署呼籲民眾應遵守相關狩獵規範,兼顧文化與野生動物保育平衡,以確保山林野生動物生態永續平衡發展。
圖文:南投地檢署偵辦編號37568臺灣黑熊遭獵殺 起訴田姓等3名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