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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侵訴字第26號被告劉○○妨害性自主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8月 本案仍得上訴

2024-05-15 | 頭版新聞, 健康養生, 生活娛樂, 綜合新聞

【記者張德欽、張珊瑜、林大有、趙志剛/南投報導】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侵訴字第26號被告劉○○妨害性自主案件,於民國113年5月15日下午4時宣判,劉○○所犯對未滿14歲女子加重強制性交罪部分,共2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7年10月;對未滿14歲女子加重強制猥褻罪部分,共5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3年4月、3年8月、3年8月、3年8月;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性騷擾罪部分,共2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8月。本案仍得上訴,全案尚未確定。
犯罪事實摘要:劉○○於83年至113年間,分別任職南投縣延○國小教師、過○國小教師、主任,及大○國小代理校長。其於任職期間,明知甲女(強制猥褻3次)、乙女(強制猥褻1次)、丙女(強制性交2次、強制猥褻1次)、丁女(性騷擾2次)分別為上開國小之未滿14歲之女學童,竟基於違反其等意願之方法,分別為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及性騷擾行為。
判決理由摘要:合議庭綜合被害人及學校同學、老師之證述、現場照片等證據資料,認定被告劉○○犯刑法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共5罪)、第222條第1項第2款加重強制性交罪(共2罪)、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性騷擾罪(共2罪)。
量刑理由摘要:合議庭審酌被告身為甲女、乙女、丙女、丁女之師長,竟為滿足一己色慾,對甲女、乙女、丙女、丁女為前揭犯行,顯對甲女、乙女、丙女、丁女之身體自主權毫不尊重,使甲女、乙女、丙女、丁女留下難以磨滅之陰影,影響其人格健全發展;又被告迄今不見悔意,並考量公訴人、告訴人對刑度之意見,兼衡被告各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與情節、犯罪期間、行為惡害、暨其陳明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7月至7年10月不等之有期徒刑。另斟酌被告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性質及犯罪傾向、矯正之必要、各次犯罪之罪質、手法、過程相近、不同被害人等情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8月。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張國隆、陪席法官施俊榮、受命法官羅子俞。
圖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侵訴字第26號被告劉○○妨害性自主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8月 本案仍得上訴。